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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平 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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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09

报关员要熟记的时间

 
2小时:民航降停或起飞前2个小时通知海关。
    24小时:海关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特殊可延长至48小时 
    24小时: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24小时:进境船舶报关,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抵达口岸后24小时内申报。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载货清单,出具保函后,应卸货后的24小时以内补齐交给海关。出境时,应在驶离口岸前24小时通知海关(如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应在抵达口岸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3日: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制作扣留凭证送达收(发)货人,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书面申请的海关予以扣留。 
    3日:办理出口退关手续时,应自得知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申请。如果已缴纳出口税,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
    5日:纳税人应自海关签发吨税缴纳书之日起5日内缴清吨税,并由海关签发船舶吨税执照。 
    5天:出口监管仓库的经理人应在每一个月的前5天将上月进出库及结存情况向海关核报。 
    5天:保税仓库经营人应于每月的前5天定期向海关报送"收、付、存月报表"。 
    5天: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早报之日起5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提前报关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手续。
    7日: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货物未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提出异议的,由海关通知权利人或代理人,他们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7天,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起征点为10元,10元以下免于征收。
    10日: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短缺、损毁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报告。 
    10日: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不能按转关运输办理的,转入区海关向收货人收取保证金。货物运入转入区经海关核对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14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之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未申报的,自申报期限到期次日起,日征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的滞报金,起点为人民币10元。超过3个月海关将依法变卖货物。1年内如申请,可以返还变卖所剩金额。 
     14日: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手关手续。逾其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14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如果属于应领取许可证件的进口货物,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因错发、错运请求直接退运,应当在向海关正式申报前或海关确定查验前提出书面申请(已申报或已决定查验的,在海关查验并确认为错发、错运后提出);其他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15日: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应15日内向海关说明。海关在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内补发。 
      15日:保税工厂或保税集团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海关报送报表。 
      15日:海关将在扣留嫌疑货物之日起15日内开始调查。
      20天:担保期不得超过20天,特殊情况下可海关申请延期。
      1个月:外资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1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否则海关将撤销减免税登记。 
      1个月: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限,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销。加工装配合同、进料对口合同以出口交货的最后期限为合同期;进料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加工贸易合同以海关核发《登记手册》之日起1年为合同期,也是手册的有效期。最后一批成品出运早于合同期的,应当在出运后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核销;迟于合同期,应当在合同到期1个月内申请核销。
      2个月:出口加工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复运进区。特殊情况下不能运回的,应于期满前7天内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3个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3个月: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规定的3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关提取变卖。 
      3个月:过境货物申报进境后6个月内不能出境的,经海关同意,可延期3个月。 
      3个月: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并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并转运出境 
      3个月: 
      进口误卸、溢卸货物,经海关确认后,由原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自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退运出境手续,或由收发货人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经海关同意,可延期3个月。 

      3个月:暂时进境或租借进境的集装箱应在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3个月。 
      3个月:进境行邮物品在3个月内应海关申报。 
      3个月: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授权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 

      3个月:查验货物被海关损坏后,自收到《赔偿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以向海关领取赔款。 
      3个月:特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3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延长期限是3个月。 
      3个月:转运货物、通运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3个月内出境。
      6个月:保税区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货物,加工期限为6个月,可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6个月:过境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6个月:暂时(准)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期限是货物进出口之日起的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6个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工具和电影、电视摄制机械、能及装货物的容器,应自延期第一个月起每月按原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1/48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缴纳。 

      半年:加工区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向海关进行一次核销手续。 
      6个月: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6个月:出口加工贸易的出口料件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复进口。 
      6个月: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期限为6个月,特殊可展延6个月。 
      6个月: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期限为6个月,特殊可展延6个月。 
      6个月:加工区原则上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在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后,由接受委托我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等值的保证金后办理出区手续。加工期限6个月,不得延期。 

      6个月:在海关提出追索之日起6个月内,担保人有权向海关提供货物已复出口或ATA单证册已合法注销的证据。 
      6个月:进口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6个月:暂准进口货物应于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如需延期,应提前海关提出申请。延长期满后不再给予延长,如特需,应报海关总署批准。对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工具和电影、电视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在延长期内,自第7个月开始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1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保税监管期限: 
      1年:进口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复出口; 
      1年: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所存货物超过3个月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口,由海关依法变卖,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货主申请予以发还。
      3年: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内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稽查。 

      3年: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进出口,超过期限的,不能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
      5年: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的监管年限是5年
      6年:特定减免税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即主要不是载人或载货的以外都已停止免税)和家用电器的监管年限是6年
      7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自海关总署签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如果法律保护有效期不足7年,以法律保护期为准。要求续展备案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申请。
      8年:特定减免税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的监管年限是8年。
      10%: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或用于改进已免税的仪器、仪表和设备而单独进口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免税。 
      10%:凡ATA单证项下货物不符合暂准进口或过境条件的,海关将向担保人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税费的10%,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10%
      12%:目前我国关税总水平已下降到12%。
      1000平方米:国家举办展览展位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
      两倍:海关货物扣留后,收发货人认为未侵犯知识产权的,可提交货物到岸价(离岸价)两倍的担保金。
      41:目前直属海关共有41个
      1983年,海关理事会通过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及《协调制度》并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到2002年11月,缔约成员国已达101个,正式采用《协调制度》的有179个。 

      2002年1月,我国对进口税则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总税目数增加到7316个,其中5332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2002年出口税则中一共有36个税目征收出口税,其中对23个税目实行出口暂定税率,其余的不征税。
      目前,我国对原油、黄酒、啤酒和胶卷等进口商品征收从量税,对录像机、放像机、报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报录一体机等进口商品征收复合税,仅对新闻纸征收滑准税。 

      关于税率:2002年进口税则暂定最惠国税目税率表一有164个税号,表二有45个税号;对23个税号制订了出口暂定最惠国税率。2002年我国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共11种56个税号。
      船舶吨税:仅对行驶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中外合营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征收。如果按30天期缴纳,按法定税级税率减半征收,按3个月期,全额征收。 

      海关监管手续费仅对进口减免关税的货物和保税货物征收。但赠送、救灾及残疾人物资、海关放行前受损货物、向外国索赔而准予减免税货物、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收取手续费在10元以下的减免税货物免收或暂免收手续费。 

      3‰:进口免税货物及其他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价格3‰计征。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价格的3‰计征:货物价格×(1-实征关税率/法定税率)×3‰ 

      1‰: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未经加工即转运出口的货物,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属于首饰行业进口免税的料、件及来料加工项目中的裘皮加工、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按货物价格的1‰征收。 

      1.5‰: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属于加工装配机电产品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价格的1.5‰计征。 
      0.5‰: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报关,进库货物按基本报关程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缴纳货物出口完税价格的0.5‰的监管手续费,要到货物实际离境时才能领取出口退税单。
      3‰:在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果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货价加运费"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1%:在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关税的法定减免:
      一、应征关税税额不足人民币10元的一票货物。
      二、有商业价值的进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以上的,征收超出部份的关税和增值税。机电产品无论购买或赠送的均纳税。
      关税缴纳方式中,年进出口货物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进出口批量小但品种繁多,年经营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者,可适用定期汇总纳税制,每10天海关纳一次税。
      关税的缴纳期限: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则日征收1‰的滞纳金(不属于海关行政处罚,是强制执行行为)。3个月内仍未缴纳的,海关将强制缴纳。申请缓缴应在货物进口之前或海关办理该货物内销通关申报手续之后的7日内提出申请。关税的缓纳期一般为3个月,因特殊原因超过3个月的,需要向海关部署提出申请。在缓纳期内,从批准缓税后的第16日开始到纳税为止,按月征收10‰的利息。
      纳税争议的解决:当事人自知道海关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海关自接受申请的60日内做出复议。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的及不接受海关复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报关程序中申领《手册》:进口料件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的合同,加工贸易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及不适用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的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手续后可直接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不必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同时,对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辅料(主要是服装辅料)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可不申领《登记手册》,合同备案后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罚款金额(具体见网页上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教材): 
      走私行为: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注意都是“并处”的性质,并且注意是否没收货物。
      违规行为: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罚款;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元以下罚款(教材P8、P175、《细则》第16条)。违规行为是不没收货物、物品的。
      无论走私还是违规,违法所得都要没收。

报关员要熟记的时间

 
2小时:民航降停或起飞前2个小时通知海关。
    24小时:海关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特殊可延长至48小时 
    24小时: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24小时:进境船舶报关,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抵达口岸后24小时内申报。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载货清单,出具保函后,应卸货后的24小时以内补齐交给海关。出境时,应在驶离口岸前24小时通知海关(如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应在抵达口岸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3日: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制作扣留凭证送达收(发)货人,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书面申请的海关予以扣留。 
    3日:办理出口退关手续时,应自得知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申请。如果已缴纳出口税,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
    5日:纳税人应自海关签发吨税缴纳书之日起5日内缴清吨税,并由海关签发船舶吨税执照。 
    5天:出口监管仓库的经理人应在每一个月的前5天将上月进出库及结存情况向海关核报。 
    5天:保税仓库经营人应于每月的前5天定期向海关报送"收、付、存月报表"。 
    5天: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早报之日起5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提前报关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手续。
    7日: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货物未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提出异议的,由海关通知权利人或代理人,他们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7天,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起征点为10元,10元以下免于征收。
    10日: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短缺、损毁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报告。 
    10日: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不能按转关运输办理的,转入区海关向收货人收取保证金。货物运入转入区经海关核对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14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之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未申报的,自申报期限到期次日起,日征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的滞报金,起点为人民币10元。超过3个月海关将依法变卖货物。1年内如申请,可以返还变卖所剩金额。 
     14日: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手关手续。逾其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14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如果属于应领取许可证件的进口货物,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因错发、错运请求直接退运,应当在向海关正式申报前或海关确定查验前提出书面申请(已申报或已决定查验的,在海关查验并确认为错发、错运后提出);其他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15日: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应15日内向海关说明。海关在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内补发。 
      15日:保税工厂或保税集团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海关报送报表。 
      15日:海关将在扣留嫌疑货物之日起15日内开始调查。
      20天:担保期不得超过20天,特殊情况下可海关申请延期。
      1个月:外资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1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否则海关将撤销减免税登记。 
      1个月: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限,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销。加工装配合同、进料对口合同以出口交货的最后期限为合同期;进料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加工贸易合同以海关核发《登记手册》之日起1年为合同期,也是手册的有效期。最后一批成品出运早于合同期的,应当在出运后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核销;迟于合同期,应当在合同到期1个月内申请核销。
      2个月:出口加工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复运进区。特殊情况下不能运回的,应于期满前7天内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3个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3个月: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规定的3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关提取变卖。 
      3个月:过境货物申报进境后6个月内不能出境的,经海关同意,可延期3个月。 
      3个月: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并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并转运出境 
      3个月: 
      进口误卸、溢卸货物,经海关确认后,由原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自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退运出境手续,或由收发货人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经海关同意,可延期3个月。 

      3个月:暂时进境或租借进境的集装箱应在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3个月。 
      3个月:进境行邮物品在3个月内应海关申报。 
      3个月: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授权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 

      3个月:查验货物被海关损坏后,自收到《赔偿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以向海关领取赔款。 
      3个月:特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3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延长期限是3个月。 
      3个月:转运货物、通运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3个月内出境。
      6个月:保税区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货物,加工期限为6个月,可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6个月:过境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6个月:暂时(准)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期限是货物进出口之日起的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6个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工具和电影、电视摄制机械、能及装货物的容器,应自延期第一个月起每月按原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1/48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缴纳。 

      半年:加工区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向海关进行一次核销手续。 
      6个月: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6个月:出口加工贸易的出口料件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复进口。 
      6个月: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期限为6个月,特殊可展延6个月。 
      6个月: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期限为6个月,特殊可展延6个月。 
      6个月:加工区原则上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在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后,由接受委托我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等值的保证金后办理出区手续。加工期限6个月,不得延期。 

      6个月:在海关提出追索之日起6个月内,担保人有权向海关提供货物已复出口或ATA单证册已合法注销的证据。 
      6个月:进口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6个月:暂准进口货物应于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如需延期,应提前海关提出申请。延长期满后不再给予延长,如特需,应报海关总署批准。对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工具和电影、电视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在延长期内,自第7个月开始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1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保税监管期限: 
      1年:进口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复出口; 
      1年: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所存货物超过3个月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口,由海关依法变卖,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货主申请予以发还。
      3年: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内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稽查。 

      3年: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进出口,超过期限的,不能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
      5年: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的监管年限是5年
      6年:特定减免税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即主要不是载人或载货的以外都已停止免税)和家用电器的监管年限是6年
      7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自海关总署签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如果法律保护有效期不足7年,以法律保护期为准。要求续展备案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申请。
      8年:特定减免税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的监管年限是8年。
      10%: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或用于改进已免税的仪器、仪表和设备而单独进口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免税。 
      10%:凡ATA单证项下货物不符合暂准进口或过境条件的,海关将向担保人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税费的10%,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10%
      12%:目前我国关税总水平已下降到12%。
      1000平方米:国家举办展览展位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
      两倍:海关货物扣留后,收发货人认为未侵犯知识产权的,可提交货物到岸价(离岸价)两倍的担保金。
      41:目前直属海关共有41个
      1983年,海关理事会通过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及《协调制度》并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到2002年11月,缔约成员国已达101个,正式采用《协调制度》的有179个。 

      2002年1月,我国对进口税则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总税目数增加到7316个,其中5332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2002年出口税则中一共有36个税目征收出口税,其中对23个税目实行出口暂定税率,其余的不征税。
      目前,我国对原油、黄酒、啤酒和胶卷等进口商品征收从量税,对录像机、放像机、报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报录一体机等进口商品征收复合税,仅对新闻纸征收滑准税。 

      关于税率:2002年进口税则暂定最惠国税目税率表一有164个税号,表二有45个税号;对23个税号制订了出口暂定最惠国税率。2002年我国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共11种56个税号。
      船舶吨税:仅对行驶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中外合营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征收。如果按30天期缴纳,按法定税级税率减半征收,按3个月期,全额征收。 

      海关监管手续费仅对进口减免关税的货物和保税货物征收。但赠送、救灾及残疾人物资、海关放行前受损货物、向外国索赔而准予减免税货物、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收取手续费在10元以下的减免税货物免收或暂免收手续费。 

      3‰:进口免税货物及其他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价格3‰计征。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价格的3‰计征:货物价格×(1-实征关税率/法定税率)×3‰ 

      1‰: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未经加工即转运出口的货物,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属于首饰行业进口免税的料、件及来料加工项目中的裘皮加工、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按货物价格的1‰征收。 

      1.5‰: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属于加工装配机电产品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价格的1.5‰计征。 
      0.5‰: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报关,进库货物按基本报关程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缴纳货物出口完税价格的0.5‰的监管手续费,要到货物实际离境时才能领取出口退税单。
      3‰:在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果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货价加运费"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1%:在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关税的法定减免:
      一、应征关税税额不足人民币10元的一票货物。
      二、有商业价值的进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以上的,征收超出部份的关税和增值税。机电产品无论购买或赠送的均纳税。
      关税缴纳方式中,年进出口货物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进出口批量小但品种繁多,年经营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者,可适用定期汇总纳税制,每10天海关纳一次税。
      关税的缴纳期限: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则日征收1‰的滞纳金(不属于海关行政处罚,是强制执行行为)。3个月内仍未缴纳的,海关将强制缴纳。申请缓缴应在货物进口之前或海关办理该货物内销通关申报手续之后的7日内提出申请。关税的缓纳期一般为3个月,因特殊原因超过3个月的,需要向海关部署提出申请。在缓纳期内,从批准缓税后的第16日开始到纳税为止,按月征收10‰的利息。
      纳税争议的解决:当事人自知道海关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海关自接受申请的60日内做出复议。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的及不接受海关复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报关程序中申领《手册》:进口料件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的合同,加工贸易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及不适用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的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手续后可直接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不必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同时,对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辅料(主要是服装辅料)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可不申领《登记手册》,合同备案后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罚款金额(具体见网页上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教材): 
      走私行为: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注意都是“并处”的性质,并且注意是否没收货物。
      违规行为: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罚款;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元以下罚款(教材P8、P175、《细则》第16条)。违规行为是不没收货物、物品的。
      无论走私还是违规,违法所得都要没收。

报关员要熟记的时间

 
2小时:民航降停或起飞前2个小时通知海关。
    24小时:海关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特殊可延长至48小时 
    24小时:出口货物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24小时:进境船舶报关,应在船舶抵达口岸前或抵达口岸后24小时内申报。如果不能及时提供齐全的载货清单,出具保函后,应卸货后的24小时以内补齐交给海关。出境时,应在驶离口岸前24小时通知海关(如停泊时间不足24小时,应在抵达口岸时),办理出口岸手续。
    3日: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制作扣留凭证送达收(发)货人,并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书面申请的海关予以扣留。 
    3日:办理出口退关手续时,应自得知货物未装上运输工具并决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内申请。如果已缴纳出口税,可以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
    5日:纳税人应自海关签发吨税缴纳书之日起5日内缴清吨税,并由海关签发船舶吨税执照。 
    5天:出口监管仓库的经理人应在每一个月的前5天将上月进出库及结存情况向海关核报。 
    5天:保税仓库经营人应于每月的前5天定期向海关报送"收、付、存月报表"。 
    5天:提前报关的进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早报之日起5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提前报关的出口转关货物应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办理转关手续。
    7日: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货物未侵犯权利人知识产权的,应当自海关扣留凭单送达之日起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提出异议的,由海关通知权利人或代理人,他们在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有权将侵权争议提请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7天,纳费人应当自海关签发手续费缴纳证次日起7天内向海关缴纳手续费,逾期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起征点为10元,10元以下免于征收。
    10日: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短缺、损毁的,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向海关报告。 
    10日:加工区之间货物的往来,不能按转关运输办理的,转入区海关向收货人收取保证金。货物运入转入区经海关核对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
    14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之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最后一天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未申报的,自申报期限到期次日起,日征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0.5‰的滞报金,起点为人民币10元。超过3个月海关将依法变卖货物。1年内如申请,可以返还变卖所剩金额。 
     14日:转关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手关手续。逾其按规定征收滞报金。 
     14日:办理直接退运手续时,如果属于应领取许可证件的进口货物,应当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如果因错发、错运请求直接退运,应当在向海关正式申报前或海关确定查验前提出书面申请(已申报或已决定查验的,在海关查验并确认为错发、错运后提出);其他货物,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或自运输工具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
      15日:报关员遗失报关员证应15日内向海关说明。海关在声明作废之日起3个月内补发。 
      15日:保税工厂或保税集团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向海关报送报表。 
      15日:海关将在扣留嫌疑货物之日起15日内开始调查。
      20天:担保期不得超过20天,特殊情况下可海关申请延期。
      1个月:外资企业出资并在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后1个月内向海关提交验资报告。否则海关将撤销减免税登记。 
      1个月:加工贸易合同核销时限,经营加工贸易的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运后一个月内申请核销。加工装配合同、进料对口合同以出口交货的最后期限为合同期;进料非对口合同、保税工厂和保税集团加工贸易合同以海关核发《登记手册》之日起1年为合同期,也是手册的有效期。最后一批成品出运早于合同期的,应当在出运后1个月内向海关申请核销;迟于合同期,应当在合同到期1个月内申请核销。
      2个月:出口加工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办公用品等运往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复运进区。特殊情况下不能运回的,应于期满前7天内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个月。
      3个月: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 

      3个月: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规定的3个月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关提取变卖。 
      3个月:过境货物申报进境后6个月内不能出境的,经海关同意,可延期3个月。 
      3个月:外国转运货物在中国口岸存放期间,不得开拆、改换包装或进行加工,并在3个月内办理海关手续并转运出境 
      3个月: 
      进口误卸、溢卸货物,经海关确认后,由原运输工具的负责人自卸货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退运出境手续,或由收发货人办理退运或进口手续。经海关同意,可延期3个月。 

      3个月:暂时进境或租借进境的集装箱应在进境之日起3个月内复运出境。特殊情况下,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但不得超过3个月。 
      3个月:进境行邮物品在3个月内应海关申报。 
      3个月:申请商品归类行政裁定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的3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或授权海关提出书面申请,海关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请人和对外公布。 

      3个月:查验货物被海关损坏后,自收到《赔偿通知单》之日起3个月内凭以向海关领取赔款。 
      3个月:特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有效期3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延长期限是3个月。 
      3个月:转运货物、通运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3个月内出境。
      6个月:保税区委托区外企业加工货物,加工期限为6个月,可申请延期,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6个月:过境货物应自入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个月。 
      6个月:暂时(准)进出口货物的担保期限是货物进出口之日起的6个月,经海关批准可以延期6个月。暂时进口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工具和电影、电视摄制机械、能及装货物的容器,应自延期第一个月起每月按原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的1/48为完税价格缴纳进口税。不足一个月的按1个月缴纳。 

      半年:加工区企业自开展出口加工业务或仓储业务之日起,每半年向海关进行一次核销手续。 
      6个月: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6个月:出口加工贸易的出口料件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复进口。 
      6个月: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期限为6个月,特殊可展延6个月。 
      6个月:保税区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期限为6个月,特殊可展延6个月。 
      6个月:加工区原则上不得委托区外企业进行产品加工,在经主管海关关长批准后,由接受委托我区外企业向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等值的保证金后办理出区手续。加工期限6个月,不得延期。 

      6个月:在海关提出追索之日起6个月内,担保人有权向海关提供货物已复出口或ATA单证册已合法注销的证据。 
      6个月:进口展览品应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经海关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 
      6个月:暂准进口货物应于进口之日起6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如需延期,应提前海关提出申请。延长期满后不再给予延长,如特需,应报海关总署批准。对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使用的仪器、工具和电影、电视摄制机械以及盛装货物的容器,在延长期内,自第7个月开始按月征收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1年:《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
      保税监管期限: 
      1年:进口加工贸易的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复出口; 
      1年: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1年。延期最长不能超过1年。所存货物超过3个月未转为进口或复运出口,由海关依法变卖,自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货主申请予以发还。
      3年: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内及其后3年内,海关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稽查。 

      3年:无代价抵偿货物应在原进出口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内(最长不得超过3年)进出口,超过期限的,不能按无代价抵偿货物报关。
      5年:特定减免税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的监管年限是5年
      6年:特定减免税机动车辆(除特种车辆即主要不是载人或载货的以外都已停止免税)和家用电器的监管年限是6年
      7年: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备案自海关总署签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如果法律保护有效期不足7年,以法律保护期为准。要求续展备案的,应在期满前6个月向海关总署申请。
      8年:特定减免税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的监管年限是8年。
      10%:海关监管期内用于维修或用于改进已免税的仪器、仪表和设备而单独进口金额不超过整机价值10%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免税。 
      10%:凡ATA单证项下货物不符合暂准进口或过境条件的,海关将向担保人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税费的10%,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10%
      12%:目前我国关税总水平已下降到12%。
      1000平方米:国家举办展览展位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实行分级审批。
      两倍:海关货物扣留后,收发货人认为未侵犯知识产权的,可提交货物到岸价(离岸价)两倍的担保金。
      41:目前直属海关共有41个
      1983年,海关理事会通过了《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及《协调制度》并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到2002年11月,缔约成员国已达101个,正式采用《协调制度》的有179个。 

      2002年1月,我国对进口税则税目税率进行调整,总税目数增加到7316个,其中5332个税目的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 
      2002年出口税则中一共有36个税目征收出口税,其中对23个税目实行出口暂定税率,其余的不征税。
      目前,我国对原油、黄酒、啤酒和胶卷等进口商品征收从量税,对录像机、放像机、报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报录一体机等进口商品征收复合税,仅对新闻纸征收滑准税。 

      关于税率:2002年进口税则暂定最惠国税目税率表一有164个税号,表二有45个税号;对23个税号制订了出口暂定最惠国税率。2002年我国对小麦、豆油等10种农产品和尿素等3种化肥产品实行关税配额管理,共11种56个税号。
      船舶吨税:仅对行驶于我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外商租用、中外合营企业租用的外国籍船舶征收。如果按30天期缴纳,按法定税级税率减半征收,按3个月期,全额征收。 

      海关监管手续费仅对进口减免关税的货物和保税货物征收。但赠送、救灾及残疾人物资、海关放行前受损货物、向外国索赔而准予减免税货物、进口后未经加工,保税储存不足90天即转运复出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收取手续费在10元以下的减免税货物免收或暂免收手续费。 

      3‰:进口免税货物及其他保税货物按照海关审定价格3‰计征。进口减税货物,按照实际减除税负部分的货物价格的3‰计征:货物价格×(1-实征关税率/法定税率)×3‰ 

      1‰:进口后保税储存90天以上未经加工即转运出口的货物,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属于首饰行业进口免税的料、件及来料加工项目中的裘皮加工、机织毛衣和毛衣片、塑料玩具,按货物价格的1‰征收。 

      1.5‰: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项目,属于加工装配机电产品复出口的货物,按货物价格的1.5‰计征。 
      0.5‰: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的报关,进库货物按基本报关程序办理出口报关手续,缴纳货物出口完税价格的0.5‰的监管手续费,要到货物实际离境时才能领取出口退税单。
      3‰:在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如果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保险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货价加运费"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1%:在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关税的法定减免:
      一、应征关税税额不足人民币10元的一票货物。
      二、有商业价值的进口货样和广告品经海关审核数量合理,并且每次总值在人民币400元以下。以上的,征收超出部份的关税和增值税。机电产品无论购买或赠送的均纳税。
      关税缴纳方式中,年进出口货物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或进出口批量小但品种繁多,年经营额在5000万美元以上者,可适用定期汇总纳税制,每10天海关纳一次税。
      关税的缴纳期限: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则日征收1‰的滞纳金(不属于海关行政处罚,是强制执行行为)。3个月内仍未缴纳的,海关将强制缴纳。申请缓缴应在货物进口之前或海关办理该货物内销通关申报手续之后的7日内提出申请。关税的缓纳期一般为3个月,因特殊原因超过3个月的,需要向海关部署提出申请。在缓纳期内,从批准缓税后的第16日开始到纳税为止,按月征收10‰的利息。
      纳税争议的解决:当事人自知道海关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上一级海关自接受申请的60日内做出复议。不予受理或不予答复的及不接受海关复议,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报关程序中申领《手册》:进口料件金额不超过1万美元的合同,加工贸易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及不适用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的企业,在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申请手续后可直接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不必开设银行保证金台账。同时,对于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属于国家规定的78种辅料(主要是服装辅料)金额不超过5000美元的合同,可不申领《登记手册》,合同备案后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
      罚款金额(具体见网页上的《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教材): 
      走私行为:走私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应缴税款三倍以下的罚款;5万元以下罚款。注意都是“并处”的性质,并且注意是否没收货物。
      违规行为:货物、物品等值以下或者应缴税款两倍以下罚款;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元以下罚款(教材P8、P175、《细则》第16条)。违规行为是不没收货物、物品的。
      无论走私还是违规,违法所得都要没收。
August 12

FOB和CIF术语详解

贸易术语,又称价格术语、价格条件。它是国际贸易中构成单价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外报价和签订合同时,涉及到价格问题,它都是不可缺少内容。它又分为

  出口国贸易术语
  进口国贸易术语
 

  出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三组

  1、E 组:E.W.X.,工厂交货。

  2、F 组 F.C.A.,货交承运人;F.A.S.,装运港船边交货;F.O.B.,装运港船上交货。

  3、C 组 C.F.R.,成本加运费;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在进口国交货的贸易术语有五种:

  1、D.A.F.,边境交货;

  2、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3、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4、D.D.V.,未完税交货;

  5、D.D.P.,完税后交货。

  下面介绍一下国际贸易中最经常使用的两种交货方式的贸易术语 F.O.B. 和 C.I.F.:

  一、装运港船上交货价(FOB)

  英文是: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之一。卖方承担的基本义务是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派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在装船时越过船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买方要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将船期、船名及时通知卖方。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 其他责任、费用也都由买方负担,包括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以及办理货物入境的手续和费用。如果买方指定了船只,而未能及时将船名、装货泊位及装船日期通知卖方,或者买方指派的船只未能按时到达,或未能承载货物,或者在规定期限终了前截止装货,买方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和损失。前提是货物已清楚地分开或被固定为供应本合同之用。

  在F.O.B.条件下,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领取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卖方还要自费提供证明他已按规定完成交货义务的证件。在买方要求下,并由买方承担风险和费用的情况下,卖方可给予一切协助,取得提单或其他运输单。 按F.O.B.价格成交,如果采用班轮运输,装船费用包括在班轮运费之中,与装船有关的各项费用自然由负责办理运输事项的买方承担。而如果采用程租船运输,按照航运惯例,通常在租船合同中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船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装船、理舱、平舱费用的负担问题。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在装船等费用的负担问题上发生争议,我们往往在F.O.B.之后加列各种附加条件,这就产生了F.O.B.的变形。它们是以下几种形式。

  1、F.O.B.Liner teame(班轮条件),念义是装船的有关费用按照班轮的做法办理。也就是,卖方不负担这些费用,而由船方实际上是买方负担 2、F.O.B.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其定义是卖方仅负责把货物交到买方指派船只的吊钩所及之处,以后的装船费用概由买方负担。

  3、F.O.B.Stowed(理舱费在内)这一条件是指卖方要负责把货物交到进入船舱并负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费用。

  4、F.O.B.Trimmed(平舱费在内)这是指卖方要负责把货物装入船舱,并为保持船身的平稳,对装入船舱
的散装货物进行填平补齐,上述各项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与〖美国对外贸易定义〗有关办理出口手续付费及对F.O.B.的分类有很大不同。所以在实际操作中需加注意。

  二、运费、保险费在内价(CIF)

  C.I.F.也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价格术语。采用这一贸易术语时,卖方的基本义务是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到目的港的运费,并在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卖方负责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地的海运货物保险,支付保险费。在业务上,有人称C.I.F.为"到岸价",其实,按C.I.F.条件成交时,卖主仍是在装运港完成交货,卖方承担的风险也是在装运港时,货物越过船航以前的风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货物装船后自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费、保险费以外的费用也要由买方负担。除此之外,买方还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卖方需要提供的单据主要有:商业发票或与之相应的电子数据;必要时提供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的证件:通常的运输单据,使买方得以在目的地受领货物,或者通过转让单据出售在途货物;卖方要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保险单据,使买方可以凭该单据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另外,卖方要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负责办理出口手续。

  C.I.F.价格条件采用"象征性交货"方式(Symtolie Delivery)。所谓"象征性交货"是指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口将货物装船并提交全套合格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需保证到货。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合要求,即使合格的货物安全运达,也不算完条件成交,卖方所要提交的单据名称、内容及份数都应与约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我国的基本报关综述

 在进出口贸易的实际业务中,绝大多数是卖方负责出口货物报关,买方负责进口货物报关。即绝大多数的贸易公司只是同自己国家的海关打交道。下面是关于我国的基本报关综述。


  一.报关单位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报关管理的主要制度实际是报关注册登记制度。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口岸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手续的企业必须向海关办理报关注册登记。

 要履行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手续,必须先经海关批准成为报关单位。能够向海关注册登记的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另一类是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办理报关和代理报关登记,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业务,应由报关企业和代理报关企业指派专人即报关员办理。报关员必须经海关培训、考核合格并获得由海关颁发的《报关员证》才可以从事报关工作。

 (一)办理报关注册登记单位

  可以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有:经批准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经海关认可,直接办理进出口手续的经营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其经海关认可的经常办理进出口货物手续的单位。

 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1.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其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文件副本或影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影印件;3.银行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4《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5.有关部门批准开业的证件副本或者影印件。以上内容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

 (二)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的单位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代理报关注册登记,并同时向海关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代理报关注册登记申请书;资信证明文件,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或银行存款、保证进出口货物税款能够及时缴纳的证明文件,或是向金融机构投保并向海关提交金融机构出具的经济担保书,或者通过公证机关以固定资产抵押形式保证缴纳的资信证明文件。申请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发给《报关注册登记证明书》。企业取得报关单位的资格后,即可由专职或兼职报关员办理货物进出关境的手续。

 报关单位的资格随同原申请成为报关单位的企业的撤销而自动终止。如更改注册登记内容时,需重新向海关申请。

  二.报关期限

 进出口货物的报关期限在《海关法》中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出口货物报关期限与进口货物报关期限是不同的。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除海关特许外,应当在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在装货前给海关以充足的查验货物的时间,以保证海关工作的正常进行。

 如果在这一规定的期限之前没有向海关申报,海关可以拒绝接受通关申报,这样,出口货物就得不到海关的检验、征税和放行,无法装货运输,从而影响运输单据的取得,甚至导致延迟装运、违反合同。因此,应该及早地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做到准时装运。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海关办理进口货物的通关申报手续。做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加快口岸疏运,促使进口货物早日投入使用,减少差错,防止舞弊。

  如果在法定的14天内没有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海关将征收滞报金。滞报金的起收日期为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的15天;转关运输货物为货物运抵指运地之日起的第15天;邮运进口货物为收到邮局通知之日的第15天。截止日期为海关申报之日。滞报金的每日征收率为进口货物到岸价格的0.5%,起征点为人民币10元。计算滞报金的公式为:

  滞报金总额=货物的到岸价格 X 滞报天数 X 0.5‰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存储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一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国库。确属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除外。


  三、报关程序
  报关工作的全部程序分为申报、查验、放行三个阶段。

 (一)进出口货物的申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口时,应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随附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出口的证件,向海关申报。报关的主要单证有以下几种:

 进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二份(有的海关要求报关单份数为三份)。报关单填报项目要准确、齐全、字迹清楚,不能用铅笔;报关单内各栏目,凡海关规定有统计代号的,以及税则号列及税率一项,由报关员用红笔填写;每份报关单限填报四项货物;如发现情况有无或其他情况需变更填报内容的,应主动、及时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填写一式两份(有的海关要求三份)。填单要求与进口货物报关单基本相同。如因填报有误或需变更填报内容而未主动、及时更改的,出口报关后发生退关情况,报关单位应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随报关单交验的货运、商业单据。任何进出口货物通过海关,都必须在向海关递交以填好的报关单的同时,交验有关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接受海关审核诸种单证是否一致,并由海关审核后加盖印章,作为提取或发运货物的凭证。随报关单同时交验的货运和商业单据有:海运进口提货单;海运出口装货单(需报关单位盖章);陆、空运运单;货物的发票(其份数比报关单少一份,需报关单位盖章等);货物的装箱单(其份数与发票相等,需报关单位盖章)等。需要说明的是如海关认为必要,报关单位还应交验贸易合同、定货卡片、产地证明等。另外,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或免验的货物,应在向海关申请并已办妥手续后,随报关单交验有关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许可证。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制度,是对进出口贸易进行管理的一种行政保护手段。我国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这一制度对进出口货物、物品实行全面管理。必须向海关交验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并不固定,而是由国家主管部门随时调整公布。凡按国家规定应申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商品,报关时都必须交验由对外贸易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并经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始能放行。但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所属的进出口公司、经国务院批准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个部位所属的工贸公司、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出口商品,视为以取得许可,免领进出口货物许可证,只凭报关单即可向海关申报;只有在经营进出口经营范围以外的商品时才需要交验许可证。

检验检疫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同时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时,从2000年起对外签订合同、信用证时都要按新制度办事。

  海关要求报关单位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报关时,对进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诸如药品检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三)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检验检疫制度: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海关总署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检验检疫货物通关制度,通关模式为“先报验,后报关”。同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将启用新的印、证书。

 新的检验检疫制度对原卫检局、动植物局、商检局进行“三检合一”,全面推行“一次报检、一次取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的工作规程和“一口对外”的国际通用的新的检验检疫模式。而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实施进出口检疫的货物启用“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并在通关单上加盖检验检疫专用章,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范围内的进出口货物(包括转关运输货物),海关一律凭货物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取消原“商检、动植检、卫检”以放行单、证书及在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通关的形式。同时正式启用出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原来以“三检”名义对外签发的证书自2000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同时,从2000年起对外签订合同、信用证时都要按新制度办事。

  海关要求报关单位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通关单”,一方面是监督法定检验商品是否已经接受法定的商检机构检验;另一方面是取得进出口商品征税、免税、减税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及《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规定,凡列入《种类表》的法定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均应在报关前向商品检验机构报验。报关时,对进出口商品,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出境货物通关单”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收。

 除上述单证外,对国家规定的其他进出口管制货物,报关单位也必须向海关提交由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特定的进出口货物批准单证,由海关查验合格无误后再予以放行。诸如药品检验,文物出口签定,金银及其制品的管理,珍贵稀有野生动物的管理,进出口射击运动、狩猎用枪支弹药和民用爆破物品的管理,进出口音像制品的管理等均属此列。

 (二)进出口货物的查验

  进出口货物,除海关总署特准查验的以外,都应接受海关查验。查验的目的是核对报关单证所报内容与实际到货是否相符,有无错报、漏报、瞒报、伪报等情况,审查货物的进出口是否合法。

 海关查验货物,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如有特殊理由,事先报经海关同意,海关可以派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和场所以外查询。申请人应提供往返交通工具和住宿并支付费用。

  海关查验货物时,要求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场,并按海关的要求负责办理货物的搬移、拆装箱和查验货物的包装等工作。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货物保管人应当到场作为见证人。

 查验货物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的,海关应按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办法:由海关关员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一式两份,查验关员和当事人双方签字,各留一份。双方共同商定货物的受损程度或修理费用(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确定后,由海关填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当事人自收到《通知单》之日起,三个月内凭单向海关领取赔款或将银行帐号通知海关划拨,逾期海关不再赔偿。赔款一律用人民币支付。

  (三)进出口货物的放行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报关,经过审核报关单据、查验实际货物,并依法办理了征收货物税费手续或减免税手续后,在有关单据上签盖放行章,货物的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才能提取或装运货物。此时,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才算结束。

 另外,进出口货物因各种原因需海关特殊处理的,可向海关申请担保放行。海关对担保的范围和方式均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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